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机构(以下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区属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第六章 预算监督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作出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关的决议。 经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
新华社北京7月3日电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意见》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持续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在预算执行中出现法定预算调整情况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乡镇人民
第二十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预算执行中支出预算跨类级科目的预算资金调剂使用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十九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批复情况; (三)实现预算的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依法征收各项税费和其他财政收入情况; (五
第十三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就预算初步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有关方面对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意见和建议,结合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等,提出年度预算分析报告,作为本级人大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农专发〔2019〕7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局、扶贫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